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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婚后分手,彩礼要返还吗?

发布时间:2024-05-20 14:45:17
来源:《婚姻与家庭》杂志
作者/王秀全 李金萍

恋爱时送的礼物、订婚时送的彩礼,看似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,实则有很大区别,一定要搞清楚。

典型案例

最近,29岁的余晓枫陷入彩礼争议的漩涡中。

6年前,余晓枫大学毕业,受聘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,任职售后技术支持人员。因为性格内向、不善言辞,也不太会与异性相处,他每天除了上班就是打游戏,感情生活一片空白。

为此,每逢回老家,余晓枫就会遭到亲戚朋友的花式催婚。“有对象了吗?”“你都这么大年纪了,啥时候结婚?”“你高中同学跟你一样大,人家都生二胎了!”“你现在都还不结婚,以后可怎么办呀?”……其实,余晓枫也很苦恼:不是不愿意找对象,主要是生活圈子太窄,没有合适的人选。

2023年春节回家,余晓枫除了走亲访友,又多了一项重要工作:相亲。为此,余晓枫父母给当地的媒婆放出风声,称“凡能促成儿子婚事者,必有重谢”。加上余家在当地经济条件不错,登门说媒者络绎不绝。

走马灯式的相亲让余晓枫身心俱疲,直到看见李雅婷那一刻,他竟然有了一见钟情的感觉。李雅婷相貌姣好,比余晓枫小4岁,在北京某公司做行政。相亲时,余晓枫主动加了李雅婷的微信。

回京后,为了赢得李雅婷的芳心,余晓枫一有时间就找她约会,而且每次都是他买单。遇到一些特殊日子,比如情人节、李雅婷的生日等,余晓枫都会赠送礼物或发红包给李雅婷。半年内,余晓枫共计赠送李雅婷白金项链一条、名牌戒指一枚、名牌手表一只、名牌包3个、名牌手机一部,另外还有时尚服饰、化妆品等。

2023年8月,余晓枫和李雅婷回老家举办订婚仪式。按照当地的风俗,在亲属、媒人的见证下,余晓枫父母给付李雅婷父母现金18万元、家传翡翠手镯一个、三金一套,并商量好在国庆节为孩子们完婚。之后,双方父母在老家开始准备婚房装修、家具与家电等事宜。

然而,随着接触时间的增加,余晓枫的性格缺陷也暴露出来。李雅婷认为,余晓枫安于现状,没有上进心,缺少长远的职业发展规划。余晓枫则认为,李雅婷想法太多、永不知足,这一段感情让他压力很大,还不如单身轻松自在。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,余晓枫和李雅婷决定分手,但就返还彩礼事宜,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。

2024年1月25日,因彩礼、赠与物品与款项的返还问题,余晓枫和李雅婷两家闹上了法庭。李雅婷父母认为,余晓枫在恋爱期间给女儿赠送的物品等不是订婚的彩礼,他们有权不还。余晓枫父母则认为,儿子和李雅婷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,最终没能结婚,那么,在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品及转账款项等应该予以返还。

律师说法

1.李雅婷应该予以返还的彩礼有哪些?

2024年2月1日实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对此做了明确的解释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
《规定》同时明确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五条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余晓枫父母给付李雅婷父母的彩礼现金18万元、家传翡翠手镯一个与三金一套,显然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,应属于彩礼。因此,在余晓枫与李雅婷解除婚约后,余晓枫父母按风俗给付的彩礼均应返还。

2.恋爱期间,余晓枫赠与李雅婷的物品与款项,以及订婚后他给李雅婷购买的苹果手机是否应返还?

按照《规定》第三条,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(一)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(二)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(三)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
《规定》两次提到“价值不大”,那什么是“价值不大”?法院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?最高人民法院在《规定》中并没有明确“价值不大”的统一标准。在以往的司法审判实务中,审理案件的法官会考虑综合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“价值不大”,包括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习俗,财物给付人的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,给付财物的背景及原因,财物有无特定的内涵,财物接收人主观上有无索要、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等。

具体到本案,余晓枫家庭条件较好、个人收入较高,他送给李雅婷的物品,包括红包521、520、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,白金项链一条、名牌戒指一枚、名牌手表一只、手提包三个、春夏衣物、化妆品等都不属于彩礼,应视为一般赠与。而且,上述赠与行为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北京,余晓枫赠与财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进和李雅婷的感情。在婚约解除时,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属于赠与而非彩礼。余晓枫买给李雅婷的手机虽然是在订婚之后交付的,但也发生在恋爱期间,恋人之间赠送礼物表达情意,符合人之常情,其作为表达情意的物质与订婚当日的彩礼不同,也应视为一般赠与。该赠与行为在交付时已经完成,赠与方主张返还,缺乏法律依据,法院最终也未予支持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同样是送价值一万元左右的手机,对于资产过千万甚至过亿的家庭来说可能微不足道,但对于条件一般的家庭来说,可能就构成了“价值较大或价值巨大”。这对于法院判决财物性质是属于彩礼还是普通赠与至关重要。如果本案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,法院可能会根据手机的价值及使用情况,判令接收方酌情返还部分款项。

3.如果涉及诉讼,谁是原告和被告?具体到本案中,余晓枫父母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李雅婷父母返还彩礼?

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,儿女的婚事一般由父母操办,接收彩礼、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的参与。所以,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只限于婚约当事人。为尊重习俗,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、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,确定责任承担主体,在婚约财产纠纷中,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,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。

本案中,余晓枫父母与李雅婷父母全程参与了子女的订婚仪式,且余晓枫父母在现场将彩礼交付到了李雅婷父母手中。为便于查清本案的事实情况,余晓枫父母与李雅婷父母有权作为原、被告主体参与诉讼。

4.如果余晓枫与李雅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已共同生活,那么,双方解除婚约后,余晓枫能否要求李雅婷返还彩礼?

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,未婚同居尤其是同居期间流产或生育子女,对女性的身心、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。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缔结法定婚姻关系,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,得到亲朋好友、周围群众的认可,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;虽未生育子女,但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。因此,《规定》第六条规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5.如果双方已经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,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?

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
高价彩礼已经成为社会的痛点,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,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来确定。

作者简介:

●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
●李金萍  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。主要研究领域为:婚姻家事、房产纠纷、民商事纠纷;主要业务方向为:婚姻家事、家族财富传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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